我想問隔周休的問題,實在很難理解這假到底該怎麼放???

三月份有五個禮拜

所以一三五的週六都必須上班

問題來了

四月份的第一天在周日

我想請問這個四月的隔周休

我該如何放假?????

Comments

  • 勞基法並沒有 這樣的法律名詞

    「 隔週休」的 正確法律名詞 應稱為「非週休二日制」 事業公司

    「非週休二日制」依據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應該是每2週為一個週期,每一個週期(兩週)的第一週只需上班5天半(休半天有薪假),第二週應該是全日有薪休假。如此就剛好是每兩週上班工作總共84工時(即(5天x2週x8小時)+第一週上午4小時=84小時),如此才是真正合法的非週休二日制

    勞基法條文是這麼規定的,第30條(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)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。

    2012-03-28 17:12:55 補充:

    所以一三五的週六都必須上班就是雇主占了勞方的休假權益,違法超時工作

  • 4月1號是星期天.那4月的第一週就算在下一週.也就是4月7號那天要上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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